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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护栏等设施法律效力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关于交通护栏等设施法律效力的答复
 (公交管〔1995〕231号)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交通隔离护栏设施有关问题的请示》(公交〔1995〕4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3条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行人横过车行道,需走人行横道;凡设置交通护栏、隔离墩、绿篱等设施的道路,除留有人行横道外,禁止行人穿(跨)越。公共电、汽车站台设置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中的,不论有无中心隔离设施,只允许乘车人通过非机动车道进、出站台,禁止横穿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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