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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组织与实施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级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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