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
(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
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当到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三章 律师协会职责
第十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