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律师协会章程》(发布日期:2002年5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1日)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1999年6月10日 司发通[1999]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律师协会章程》已于1999年4月28日由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你们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对律师协会工作的指导、监督,积极探索、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
附:
律师协会章程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
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