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
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26日 司发通〔1997〕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司法部决定开展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活动,引导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高层次发展。现将《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活动,应坚持“分层次、有步骤”地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工作作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一方面要认真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的创建活动,切实做好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的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本省(区、市)文明律师事务所创建活动的具体指导。要参照(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区、市)和地(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标准和实施方案,并付诸实施,使部、省(区、市)和地(市)不同层次的文明律师事务所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地开展起来,推动律师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尽职尽责,努力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新的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五大的胜利召开。
附: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
附: 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
律师法》,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引导和推动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高层次发展,根据《
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要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方针,全面实施《
律师法》,按照《
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全面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典型引路,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把律师队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法制的健全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