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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司关于能否准予设立发起人全部为离退休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复函

司法部律师司关于能否准予
 设立发起人全部为离退休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复函
 (1998年7月20日 司律字(98)第96号)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你处《关于发起人全部为离退休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准予设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发起人全部为离退休人员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稳定,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向高层次、规模化方向发展,因此,不宜准予设立发起人全部为离退休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离退休人员作为发起人时,不宜超过律师事务所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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