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日)废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2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准确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变化及运营效益,根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95〕国资产发第13号)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8〕国管财字第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会议制度、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会议制度,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会议、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会议、及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专题业务工作会议等。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办法和计划,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会议,主要是总结、评比各部门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的编报情况,布置下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以上会议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