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日)废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资产权益,提高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5〕国资事发第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是指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资金投入的、国有资产收益形成和接受馈赠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分类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指由各部门及其事业单位为完成日常行政工作或开展业务活动而占用,不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由企事业单位占用,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或按企业要求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和增值;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