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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
 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1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促进后勤事业的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国资事发第89号)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8〕国管财字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
  第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通过其后勤企事业单位,或各部门后勤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的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用非经营性资产投资注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领取《营业执照》开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入股、联营、出租、出借等。
  第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进行评估,核定价值量。土地、房屋等大宗资产应请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对不足立项标准又无专门机构鉴定其价值的资产,主管部门要组织国有资产、财务、物价和技术鉴定部门共同估价。
  评估价值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以此作为占用这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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