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离退休经费预、决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每年7月20日以前,各单位还须报送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有关报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离退休经费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主动配合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进行审计与检查。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经费开支及使用管理情况;
(三)财务法规及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四)《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经批准由国家财政拨款的有关人民团体和离退休经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中央级企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财务分析指标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财务分析指标
1、支出增长率 衡量离退休经费支出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
支出增长率=(本期支出总额/上期支出总额-1)×100%
2、人均开支 衡量离退休人员及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人员年人均消耗经费的水平。计算公式为:
本期离休人员支出总额
离休人均开支=----------
本期离休平均人数
本期退休人员支出总额
退休人均开支=----------
本期退休平均人数
本期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支出总额
工作机构人均开支=---------------
本期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平均人数
3、支出数占预算数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银行支出数占
预算数的比重=(银行支出数/预算数)×100%
实际支出数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