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道部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如下要求提报有关资料:
  (一)根据项目总工期的要求,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铁道部有关主管部门。
  (二)每月底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铁道部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本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月报,其内容包括:各投资方投资到位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重点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对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验工计价

  第三十二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验工计价,按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1989〕129号)和铁道部财务司《关于转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通知》(财基〔1989〕92号)实施。
  第三十三条 凡需要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货票和规定的综合业务提成、运杂费计价。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器具,根据发货票及固定资产验收或保管记录办理计价。
  第三十四条 在月度、季度及年度历次(不含末次)验工时,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对工程承包单位100%验工计价,并按计价数拨款。
  第三十五条 末次验工计价时,可100%进行验工计价,但拨款时,扣留合同价款的3%作为工程尾工款。未次验工前所剩的工程款不足3%时,可提前扣留。工程尾工款在工程项目验收后30天内结清。

第九章 竣工验收及交接

  第三十六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应本着分段建设、分期投产和及时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组织建设。分段建设、分期投产的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及交接。
  第三十七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及交接,原则上按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84〕铁鉴字180号)实施。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包括分段、分期竣工的工程)交付使用时,竣工验收手续与交接手续均应齐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