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比照本细则第十一条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分包工程。一般情况下,不许分包。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确需分包的工程,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经确认合格并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分包。
第二十三条 严格禁止转包工程。
第五章 项目建设监理
第二十四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按铁道部发布的《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建〔1994〕151号)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与该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得监理由本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六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由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参加投标的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单位资质和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许可证书。招标结果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并报各投资方核备。
第二十七条 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应与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条款。
在执行合同或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比照本细则第十一条办理。
第六章 开工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开工条件应符合《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经国家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经国家批准开工后,其单项工程如已具备开工条件,由工程承包单位向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正式提出开工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七章 项目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合资铁路公司应依照审定的设计文件,根据资金筹措及运输需求情况编制施工组织实施方案(包括拟缓建或分期分段建设的工程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并报各投资方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