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道部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铁道部对合资铁路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合资铁路建设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规定进行审计。
  第六条 合资铁路公司董事会研究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前,各投资方产权代表应事先向各投资方请示,事后向各投资方汇报。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可由合资铁路公司自行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管理单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第八条 合资铁路公司建设管理机构或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其资质等级须经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任务。对无证或超级管理者,一经发现,应立即撤换,并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定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九条 合资铁路公司建设管理机构应配备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人员。技术、经济人员不足时,可外聘,但外聘人员不得超过技术、经济人员总数的25%。
  第十条 合资铁路公司应与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条款。
  第十一条 在执行合同或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平等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经过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予以协调,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二条 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设计文件审批

  第十三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铁道部会同其他投资方联合审查,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