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铁建〔1998〕66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根据《
铁路法》和国家计委、
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及有关建设法规,制定《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铁路法》和国家计委、
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及有关建设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第三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按
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实施。合资铁路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在合资铁路建设过程中,合资铁路公司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合资铁路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利用国外贷款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还须执行国家关于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