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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租用行包专列时,铁路运输企业(分局或路局)应分别与每个租用人(托运人)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2.租用车辆种类、数量;3.租用的时间和区间;4.运费、风险抵押金及缴纳方式;5.违约责任;6.争议条款;7.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行包专列的运费在铁道部规定的最低限价的基础之上由合同双方议定。合同签订后实施前,租用方应预先缴纳不少于5日运费的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行包专列使用行李车时,每车按15吨计费,装载不得超过17.7吨;使用YZ31(下标)客车时按20吨计费,装载时不得超过21吨;最高运行速度120公里/小时。使用P64(下标)货车时,每车按20吨计费,装载不得超过30吨,最高运行速度80公里/小时。

第四章 运输组织

  第十一条 行包专列的始发站和终到站必须具备符合作业需要的线路、站台、雨棚、仓储设备和装卸机具,经批准,可以使用货运设备场地。
  第十二条 行包专列的编组辆数应符合沿途停车站的设备状况及技术作业的要求。行包专列有两个以上到站时,允许在甩车站补挂与专列相同径路到站的车辆,补挂车辆的技术条件必须与专列相符。
  第十三条 行包专列在发站以专组包裹票收取运费,一车一票,经由按实际填写,品名栏填写“专列包裹”,记事栏注明车号,其他栏按规定填写。各站在承运普通行李、包裹时不得使用专组包裹票。
  第十四条 行包专列原则上实行租赁人自装、自卸、自押、自交付,铁路应向租用人装、卸、押、交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行包专列的装车作业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地点进行,可以由租用方自行装车,也可以委托发站装车。委托发站装车时,应签订装车协议。
  第十六条 发站应负责检斤、安全检查、违禁品检查和监装。装载时,按有关规定装车,严禁超吨、偏载。货物装载不能堵塞车门,距车门应不少于100mm。使用货车需加固时,还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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