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发布《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运〔1998〕75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促进铁路行包运输发展,面向市场搞好营销,实现增运增收目标,现将《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促进铁路行包运输发展,实现增运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行包快运专列(以下简称行包专列)是按旅客列车组织形式,整列装载行李包裹的列车,定发到站,定发到时间,安全可靠,方便快捷,价格合理。
第二章 开行条件
第三条 凡有稳定、大宗行包货源的车站,运量达每日开行一列,每列不少于300吨时,可申请开行行包专列。
第四条 开行行包专列可以是一个到站,也可以是同一运输径路上的几个到站,但到终点站的运量不少于200吨。
第五条 开行行包快运专列,必须在充分了解市场,调查行包货源的基础上,由发站向所属分局(总公司)提出申请(没有分局的直接向局)。申请内容包括:行包专列发、到站,始发到达时刻装卸作业方式,发送量,列车编组内容和辆数及与货主协议的主要内容等。开行跨局行包快运专列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行包专列采取定期定量租赁的方式。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均可以参与租赁招标。
第七条 行包专列可由一个或多个法人共同租用,但每个租用人所租用的车辆不得少于10辆(始发、终到以外的车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