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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修订《行包运输奖励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修订《行包运输奖励办法》的通知
 (铁劳〔1998〕80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使铁路运输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运输能力,增收创效,实现铁路扭亏增盈的目标的,现将修订后的《行包运输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二日

              行包运输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客车行李车和隔离行李车的运输能力,调动行包运输人员增运创效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包运输奖励与行包运输收入、办理行包件数挂钩考核,鼓励多运多收。
  第三条 奖励范围:主要奖励直接从事行包运输的人员。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当年实际完成行包运输收入超过基数部分,分档给予奖励:
  (1)超过基数20%以内(含20%),按超收金额的5%给予奖励;
  (2)超过基数20%以上至50%(含50%),按超收金额的7%给予奖励;
  (3)超过基数50%以上,按超收金额的10%给予奖励。
  2.当年完成的行包中转件数,每超过基数一件奖励0.40元。
  3.当年完成的行包到达件数,每超过基数一件奖励0.20元。
  行包运输收入、行包中转件数和行包到达件数的基数均为各单位1997年实际完成数(见附表)。
  如本年度实际完成低于基数,将分别按上述标准扣减奖金。
  4.跨局列车运送的行包每办理一件,奖励0.05元。
  以上行包运输收入、行包到达件数、列车办理件数均不含行包快运专列。
  第五条 对行包快运专列按收入的10%奖励组织行包快运专列的有关人员,具体分配方案由部运输局提出。
  第六条 奖金的预支与清算: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单位行包运输任务完成情况按月预支奖金,部按年度进行考核,在工效挂钩工资结算时予以清算。
  第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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