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领导本单位义务消防队,根据需要组建护厂(段、院)队和雇用保安人员,从事治安防范工作。
(六)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在要害处所和重点防范部位安装技术设施和防护器材。
(七)以易发案处所和要害部位为重点,采取定时巡逻与固定目标守卫相结合的方式,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巡逻。
(八)决定或向上级部门建议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九)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令、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保卫机构职责
保卫机构是本单位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单位领导下直接参与生产现场管理和防范,同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
(一)制定和组织落实单位内部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三)落实防火灾、防爆炸、防盗抢、防诈骗、防窃密、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措施。
(四)协助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预防、制止扰乱治安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危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察和调查。
(六)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帮教。协助有关部门及时调解内部治安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七)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和劳教所外执行人员。
(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集体户口、暂住人口的管理。协助单位做好临时劳务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九)领导本单位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义务消防队、护厂(段、院)队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十)组织落实要害处所及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措施。
(十一)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奖惩建议。
(十三)定期分析单位内部治安形势,制定工作对策。
(十四)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
第九条 公安机关职责
铁路公安机关是铁路治安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对铁路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