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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三)协助公安机关建立帮教组织,落实帮教措施,做好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和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依法监督、考察和教育本单位职工中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被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以及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
  (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的集体户口、暂住人口和临时劳务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六)做好要害处所和重点防范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健全防范措施,安装技术防范设施。
  (七)执行国家关于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制度。
  (八)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管理,严格执行枪支佩带范围和使用规定,执行国家关于民用猎枪、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规定。
  (九)加强铁路单身宿舍、浴池、招待所、宾馆(旅店)、商店、乘务员公寓和文化娱乐、体育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建立门卫、值班、巡逻等制度。
  (十)执行现金、票证管理,保密管理和内控制度,建立 巨额现金押送、贵重物资保管、机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十一)执行消防管理法规,开展安全防火教育,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训练,制定和落实扑救方案,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严格火源、电源、消防器材及设施管理。
  (十二)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察破案查明原因。
  (十三)做好专、特运及涉外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十四)参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

第三章 内部治安保卫职责

  第七条 单位负责人职责
  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行政第一管理者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可委托副职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
  (一)贯彻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令、法规,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部署的治安保卫任务。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包保责任制、定量考核等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三)选配保卫干部,按铁道部公安局、财务局〔1987〕第48号文件规定,提供保卫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检查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督促消除各种治安隐患和火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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