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铁公安〔1998〕45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总公司:
现将《铁路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铁路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铁路运输生产、施工、经营循序和内部稳定,保护铁路国有、集体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机关、团体、企业(国有、集体企业,含占有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的股份制、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铁路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铁路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同扰乱内部治安循序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做斗争,消防治安灾害隐患,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维护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条 铁路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是单位行政和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领导负责实施,与生产、经营实行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二章 内部治安保卫任务
第六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治安保卫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职工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做好防火、防爆炸、防盗抢、防破坏、防诈骗、防窃密、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预防和制止职工违法犯罪。
(二)及时发现、调解、处理职工中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