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越权批准、减免运杂费的;
8.有严重乱收费行为的;
9.其它违章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九条 对稽查外局列车所编制的稽查工作记录,应当抄送列车担当局的收入管理部门,并要求现任单位将处理结果除报送本局收入管理部门外,还应反馈稽查人员所属的收入管理部门。
第二节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四十条 对贪污舞弊问题的处理
在稽查中发现贪污舞弊行为时,应当要求被查单位的领导共同参加调查工作。要查明事实和情节,编制稽查工作记录,连同收集到的证据一并报主管部门处理。对于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就地封存资料,提请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如案情严重,应报告主管部门,移交监察或司法部门查处。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运输进款纪律问题的处理
对越权批准减免运杂费,挪用、转移、截留运输进款,弄虚作假混列、乱列运输收入会计科目等违反运输进款纪律的行为,必须编制稽查工作记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追究责任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举报侵犯运输收入违纪问题的处理
收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要认真对待,尽快查证落实。涉及其他问题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如所举报的问题不属于收入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应迅速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漏(欠)收款的处理
发现漏、少收款时,应编制稽查工作记录和填发“漏(欠)收款处理通知书”,由被查单位签认,限30天内处理完毕;对无法收回的责任漏少收款,按运输收入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现金、票证不符的处理
发现现金、票证不符时,应查明原因,编制稽查工作记录;对多出款按溢收款处理,对短少款由责任者赔偿。
发现库存客货票证与票证帐不符时(如系登帐错误,应帮助纠正),应查明原因,编制稽查工作记录。多出时补登入帐,短少时由责任者赔偿,构成事故的按运输收入事故处理,确因印刷错误的,报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铁路违章乘车证的处理
检查发现路内人员违章填发、使用铁路乘车证的均按无票处理,并查扣其违章乘车证(必要时可同时查扣相应的证件)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对拒绝补票的,应编制稽查工作纪录(或责成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填发“违章乘车证处理通知书”,连同查扣的乘车证和证件寄责任者所在单位追补票款和罚款。责任单位如在30日内未将应补款和处理结果报送发函单位收入部门的,应报上级机关督促责任单位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伪造、变造车票和其他乘车凭证的处理
对持用伪造、变造车票和其他乘车凭证的人员,除按无票处理外,应移交公安部门处理,重大案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查堵防范。
第四十七条 对乱收费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