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对列车长办公席的稽查:
1.对现金进行封款结帐,核对票、帐、款是否相符。
2.检查所备用的各种票证是否齐全;现金、票证的保管是否安全,交接有无制度;交款是否及时,有无积压、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
3.检查各种票证是否按规定、使用;核收的票价、杂费是否正确;应收回的票证是否齐全;是否执行票证复检制度;是否正确编制车内补票移交报告。
4.检验运输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堵漏保收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执行查验车票制度。
5.检查旅客遗失物品(现金)是否按规定及时登记、处理。
6.检查有无价外乱收费的情况。
7.检查有关规章、命令、文电摘录是否齐全和及时修改。
第三节 货物列车的检查
第三十六条 检查货车、机车、守车、机械保温车、生活供应车等有无搭乘人员以及无票货物。发现搭乘人员及无票货物时,应编制稽查工作记录,按客货运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稽查工作终结和处理
第一节 稽查工作记录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稽查工作终结后,应当编制稽查工作记录和稽查工作报告。
稽查工作记录是指对列车或对车站某项工作稽查结束后,根据稽查结果形成的记录。内容包括:被查单位名称,稽查的时间、内容、结果,现任者的姓名,处理的建议;落款应注明稽查人员的派出单位名称,并有稽查人员签章。
稽查工作记录应当由被查单位负责人签认,拒绝签认的应当注明。
稽查工作报告是指对某个站段稽查工作或某一专项稽查工作结束后,为向稽查人员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工作,综合稽查工作记录而形成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被查单位名称,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和经验教训。
稽查工作报告要用事实和数据对被查单位的运输收入工作作出客观的评价,对查出的问题要有稽查工作记录和有关凭证、材料为依据,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结束后,对查出的问题视性质、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载入稽查工作记录。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记入稽查工作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被查单位限期作出处理,将处理结束和整改措施报稽查人员的派出单位:
1.稽查列车发现列车班组未按规定区段、时间查验车票,造成较多的无票人员或超重超限物品应当补票而款补票的;
2.发现列车乘务人员私带无票人员、无票货物,有意安排超席,为长途旅客补短途车票,侵吞票款,敲诈勒索等严重违纪行为的;
3.在卧铺车厢检查发现票夹内有意夹带现金具有舞弊性质的;
4.检查车站行包房、货场等处发现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有意降低计费重量和伪报货物品名,造成运杂费少收的;
5.管理混乱、基础工作薄弱、严重失职从而造成漏收、少收的;
6.利用职务之便篡改票证、报表,贪污、挪用、截留、运输进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