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检查有价表格的管理,是否正确填记“售出有价表格记录簿”,售出款是否按规定及时上交。发现数量帐实不符时应编制记录;对短少的,应填发“漏(欠)收款处理通知书”补款;对多出的,车站应依据记录编制“册页式票证请领单”按规定入帐,更正结存数量。
5.检查客货营业窗口的票证时,应在不影响正常营业的情况下进行。检查符号是否相符、票号是否衔接,必要时对部分票证进行逐张连号检查。
对窗口售票箱内以及已出库未入售票的卡片式车票进行全部或部分清点。
6.检查使用过的运输票证(包括报表)是否完整装订成册和按年、月顺序存放,保管是否安全,对保管期满的是否已按规定报批销毁。
第二十三条 对运杂费核收的稽查:
1.检查车站剪票、收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漏洞;对自站发现的无票人员和列车移交的拒绝补费的人员,是否按章处理;对收回的车票是否妥善保管和按规定处理。
2.检查检斤、验货制度是否认真执行,检斤设备是否完好;对品名、重量不符的行包、货物是否按规定登记补费。
3.检查发送和到达的行李、包裹、货物的品名、重量或体积与票证记载是否相符,发现票货品名、重量不符时,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检查到达行包票、货票的到达、卸车、通知、交付日期是否齐全,对到站应收的各种运杂费有无漏少收。
5.检查发送的各种票证,是否符合规定;核收的运杂费是否正确,各项费用有无漏收或乱收费情况;应有的证件或应记明的事项是否齐全。
6.核对发、到货票、货物装载清单,检查是否有以整化零、少计重量、换票运输造成运杂费少收和乱收费的问题。
7.检查货车和专用线租用、非运用车使用等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协议并建立台帐;专用线取送车费的计算是否正确,发到货物是否超载;各种租用、使用费及其它有关杂费是否正确及时核收。
8.检查无法交付行李、包裹、货物、货底的交接、登记、保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健全,变价款是否正确及时上缴。
9.检查票价订正通知书、补款凭证、退款凭证、漏(欠)收款处理通知书、查询(指导)书是否按规定登记和处理。
10.检查旅客遗失物品、拾得现金和暂存逾期未领的旅客携带品的交接、登记、保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帐物是否相符,变价款是否正确及时上交。
11.检查携带品暂存费的核收及发售站台票款是否正确和按日上交,帐款是否相符。
12.检查与运输收入有关的规章、办法修改是否及时、正确,命令、文电摘录是否齐全,有无因规章修改不及时造成多、少收款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稽查工作中发现属于外局、外分局管辖范围的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处,问题较为严重时,应当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节 稽查列车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稽查列车任务时,应事先与列车长取得联系,必要时也可先执行任务后通知。
第二十六条 在车站稽查列车时,应在车站检票前到达。察看车站检票进站秩序、列车乘务员车门验票、行李、邮政车装货等情况,发现未经检票或无票进站上车、无票运货和装运与邮件无关的物品时,应通知车站或列车长按章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