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计算机应用知识。
4.精通《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及其引伸的各种工作规则。
5.精通《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熟悉与运输收入有关的其他客货运输规章、规定、命令和奖惩条例。
6.稽查人员应选配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任职上岗。
7.稽查人员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必须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节 职责
第六条 各级收入稽查人员对管内的站段、旅客列车(包括通过管内的外局旅客列车及国际联运旅客列车)的运输收入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
1.检查站段、列车执行《
铁路法》、国家财政政策和财经纪律以及有关收入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运输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检查所属单位运输收入计划的落实情况。
3.检查指导站段、列车开展堵漏保收工作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4.检查指导站段、列车开展运输收入工作标准化活动及各项现任制的落实情况。
5.检查指导站段、列车正确核收运杂费;检查各级运输进款的解缴、动支情况。
6.检查指导站段、列车各种客货票证的请领、使用、交接、保管、客货票证帐项以及各级票证库的管理情况。
7.检查铁路职工乘车证的使用和填发情况,查处其中的违章违纪行为。
8.检查督促站段、列车债权债务的清理。
9.查处站、车因人为原因造成票额浪费和列车虚糜而影响运输收入的行为。
10.检查有关运输收入各项出租、使用合同协议的签订和收费情况。
11.检查指导站段、列车对无法交付货物、行李、包裹、货底、旅客遗失品的登记、交接、保管和变价收入上缴情况。
12.揭露和调查贪污舞弊、截留、挪用运输进款等违法乱纪行为,调查处理运输收入事故。
13.检查指导站段、列车其他与运输收入有关的工作。
通过对收入工作的稽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帮助站段、列车抓好基础工作,提高收入管理工作水平。查处运输收入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保证运输收入完整。
在进行稽查工作的同时,要对运输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增运增收的建议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