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收费检查的通知
(1996年11月7日 计价检〔1996〕258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治理全国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维护社会安定,经研究决定,结合1996年全国物价大检查,在全国开展一次中小学校的收费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全国城乡所有的中学(包括初中、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及技校)、小学和省(包括省级)以下的中小学主管部门。
检查的重点是:1995年秋季招生以来发生的与学生有关的各种乱收费及择校生收费问题。
检查的具体内容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
(三)不停止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四)对违反规定的择校生收费行为;
(五)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擅自收费的行为;
(六)跨年度提前预收学杂费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一)时间安排
这次全国中小学的收费检查安排在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进行。重要检查的时间是1996年11月1日至1997年1月31日。
(二)检查的方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物价检查机关对本省、市内的中小学收费检查做出具体部署,负责组织实施,并组织人力进行协调、督促和指导。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将组织人员到有关地区进行督导,并根据情况组织各地的汇报交流。
三、检查的文件依据
(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