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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并轨”后招生机构不再收取录取费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
普通高校“并轨”后招生机构不再收取录取费用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27日 教财厅〔1996〕4号)
为促进高校招生“并轨”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在今后招生工作中,各地招生部门不得向招生“并轨”院校收取录取费。造成经费减少的部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会同教育委员会、招生委员会通过适当提高报名考试费等渠道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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