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组织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和教师认真学习和
贯彻《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8日 教人〔1996〕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的《
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已颁布施行。这是贯彻《
教师法》、《
教师法》的重大措施,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保证。
教师资格是由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特定条件,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因此,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
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对于明确担任教师工作的条件、职责、权利和义务,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提高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推动全社会进一步认识教师的社会地位,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了做好《
教师资格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把学习、宣传和贯彻《
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教师队伍建设“九五”计划和长远规划统一考虑,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育系统要作出表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干部要充分重视,加强对《
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学习、宣传和贯彻,使教育系统广大工作人员,特别是教师充分认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组织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教师深入开展《
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学习的基础上,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要求,结合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等因素,明确职责分工,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在做好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的同时,全面做好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进行教师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