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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通知

  6、学校有健全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方面的制度,具有良好的育人环境。
  7、学校与社会(特别是相关企业)联系密切,坚持走产教结合的办学路子。在应用技术、科学研究与推广、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多层次、多形式办学,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等方面成绩明显,年创收200万元以上。
  8、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学校主管部门积极支持所属职业大学示范性建设试点工作,在投入和政策上予以落实。对确定的示范性建设试点学校,地方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每年增加投入不得少于100万元。
  二、试点学校的申报与审定
  具备条件的职业大学根据自愿的原则,制定试点方案,在经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申请,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于1996年6月底前报国家教委审定。国家教委接到申请后将于1996年下半年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分批公布试点学校名单。
  三、示范性建设试点学校的检查验收
  为推动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预期的效果,国家教委将结合对职业大学的评估工作制定示范性职业大学验收标准,并对试点学校进行中期检查,以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推动试点工作的进行,五年内要达到示范性学校建设的目标要求。到2000年将组织专家组对试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验收,国家教委对已达到示范性建设要求的学校,将确定为国家示范性职业大学。
  四、示范性职业大学建设的目标要求
  1、地方政府将职业大学的发展纳入地方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对学校的建设、发展和人才培养有明确的规划要求。
  2、认真贯彻国家教委《关于推动职业大学改革与建设的几点意见》,坚定办学方向,能主动适应当地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深化各项改革,办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
  3、示范性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努力扩大规模,提高办学效益,在校生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
  占地面积:250亩以上;
  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
  图书总数:25万册以上;
  实验实习设备总值:1200万元以上。
  4、学校领导班子政治素质高,管理能力强,奋进务实,勇于开拓,能够正确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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