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通知
 (1995年12月19日 教职〔1995〕15号)


  为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方针,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推动职业大学的改革与发展,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办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国家教委决定开展示范性职业大学的建设工作。在专业改革的基础上建设一批示范性学校,逐步带动职业大学总体办学水平的提高,促进职业大学的健康发展。
  现将《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原则意见

  为深入贯彻《关于推动职业大学改革与建设的几点意见》,国家教委决定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的工作,将遴选部分(约占学校总数的20%左右)符合条件的职业大学进行示范性建设试点,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设、提高质量、办出特色起到示范性作用,以点带面,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申请试点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的基本条件
  1、办学方向端正,具有较强的改革开拓精神,专业设置符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当地经济建设起到促进作用,教育质量较高,办出一定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
  2、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500人以上;
  占地面积:150亩以上;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图书总数:15万册以上;
  实验(含校内实习基地)设备总值600万元以上;
  专任教育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应占20%以上;
  校内有较完备的专业教学实习基地。
  3、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的领导班子。学校领导对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认识明确、方向坚定,团结协作、勤奋务实,具有较强的开拓进取精神。
  4、有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双师型”教师。
  5、能结合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进行教育教学领域的改革,在专业改革和建设方面,要有2-3个骨干专业有重点突破并取得明显成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