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具有教师职务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初中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工作的,可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6)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在高等学校任教的,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属于本办法规定教师资格过渡范围,但不具备
《教师法》第
十一条规定学历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过渡。
4.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在
《教师法》施行之日前已服刑完毕(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已期满)并已在学校任教,已具备
《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具有教师职务,符合
《教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5.教师资格过渡中,申请人只能申请与其所在学校的层次、类别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关不办理两种教师资格的认定申请。
四、教师资格的认定
1.依照
《教师法》第
十三条和《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师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其他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学校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和其他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考核并提出认定何种教师资格的建议后报相应的认定机关认定。经认定合格者,由认定机关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3.不能履行教师职责;经考核不合格;因本人业务能力或者思想政治表现等原因既未评聘教师职务,又未达到
《教师法》第
十一条规定学历的在职教师,暂缓认定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