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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

  依照《教师法》和第十一条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符合本办法规定过渡范围内的在职教师和其他人员,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按此分类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成人学校的教师,按照学校的层次适用相应的教师资格。
  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的各类学校任教(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除外)。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
  1.符合《教师法》十条规定的条件,具备《教师法》十一条规定学历和本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过渡范围的在职教师和其他人员,由本人按其所在学校的层次和类别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2.符合《教师法》十条规定的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过渡范围,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的在职教师,由本人按其现任教师职务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1)具有小学教师职务,在幼儿园任教的,可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2)具有小学教师职务,在小学任教的,可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
  (3)具有中学教师职务,在初级中学或职业初中任教的,可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在高级中学任教和在职业高中担任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工作的,可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在完全中学任教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关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或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4)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担任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工作的,可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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