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28日 教人〔1995〕110号)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
教师资格条例》制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标志着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的品德、知识和能力。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职业标准,增强教师职业荣誉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广大教师为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教师资格过渡,是贯彻落实《
教师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申请和认定资格过程中,严禁乱收费。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请及时与我委人事司联系。
附件: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
二、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略)
附件: 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
为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做好在职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
《教师法》)第
十二条和《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过渡的范围
申请教师资格过渡的,必须是
《教师法》施行之日前已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统称在职教师)及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职员(统称其他人员)。
二、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