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发挥教育系统审计事务所作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95年12月19日 教审厅〔1995〕7号)
为促进教育系统审计事务所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其作用,推动社会审计制度的建立和教育审计工作的开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发挥教育系统审计事务所作用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落实。
关于进一步发挥教育系统审计事务所作用的几点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要着重发展审计事务所等市场中介组织的要求,加快我国社会审计制度的建设;为了解决教育审计任务愈加繁重而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推动教育审计工作的发展,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和
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就进一步发挥教育系统审计事务所作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审计事务所的发展
近几年来,在教育系统陆续建立一批审计事务所,对推动教育审计工作的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审计事务所的数量仍然偏少,现有的规模也不大,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和教育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为改变这种状况,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教育企事业单位要在当地审计机关的指导和支持下,按照规定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单独或联合组建一批新的审计事务所,力争近两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和教育企事业单位较集中的地区各有一家审计事务所。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还应逐步扩大现有审计事务所的规模,并应积极促进教育系统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合作和联合。各级教育审计机构要大力支持审计事务所的发展,积极做好宣传、筹办和帮助“上规模、上水平”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