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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完善工作保障,依法开展交通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数量大、涉及面广,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按照上述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交通行政复议活动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其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制度在交通系统的实施和交通管理部门的形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和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要求,切实建立健全具体承担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尤其是要加强基层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适当依法治国的需要。此外,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为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提供必备的经费、设备等工作条件。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受理和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案件受理上无故推诿,要努力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在交通行政复议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清理规范性文件,修订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法和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在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间、申请范围、申请方式、复议机关的选择、复议决定的内容等方面作了新的规范,特别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因此,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清理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非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非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非法设定行政事业性费收项目,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非法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上述清理工作应在9月的交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规范,为顺利开展交通行政复议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总结现行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统计制度,从而更好地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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