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是社团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的形式设立的机构。分支机构原则不设日常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是社团在异地设立的代表社团开展有关工作的办事机构。
(二)部管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提交申请报告(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办公场所)和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经部管社团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三)部管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部管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在确定的名称、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直接发展会员,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须冠以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十条 部管社团不得以自身的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为补充部管社团经费来源,按规定可兴办与社团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并报部核准。部管社团及其经济实体不得接受其他社团组织和经济组织的挂靠。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经济实体。
(一)经济实体应以开展技术咨询、举办展览、提供有偿服务等活动为主。
(二)部管社团兴办经济实体,按照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向部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三)部管社团应对经济实体加强指导,明确产权关系,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部管社团创办发行刊物,应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和社团业务管理部门备案。出版和发行刊物应执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的有关法规,并接受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每个社团原则只能成立一个杂志社,办一份刊物。社团刊物应以宣传国家、部的行业政策为宗旨,积极开展行业管理、科技推广、学术研讨、经验交流、信息沟通、两个文明建设等宣传活动。
第六章 人事管理和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部管社团使用社团编制,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实行编制审批管理。社团编制方案由社团提出,经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部管社团工作人员主要包括部管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社会聘用人员)、驻会人员(会员单位及挂靠单位经部管社团同意派驻到社团工作的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人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