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四)社团筹备机构在获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后,应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规定程序,通过社团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同时报部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部管社团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业务管理部门、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或部管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应经部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部管社团注销,其所属分支机构同时注销。在注销清算期间,部管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注销后部管社团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部管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同)。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下同)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会员大会每届4年,届满须组织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会员大会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社团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较多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正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正副会长(理事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必须是社团专职工作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十八条 部管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部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社团章程中写明。部管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部管社团机构是指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一)常设办事机构是指部管社团理事会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以秘书处或办公室的形式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实行秘书长(主任)负责制,可下设若干办事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