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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重点实验室认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

交通部重点实验室认定办法
 (1999年1月12日交通部交科教发
 〔1999〕25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交通运输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交通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设一批能够代表交通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部重点实验室,加速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交通建设专门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结合交通行业的特点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系统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实验室。
  第四条 部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依照“自愿申请、专家评议、客观公正、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部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结果将对外公布。对在交通行业有重大贡献、能够集聚人才,在国内外有影响的重点实验室,应努力逐步使之建设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部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第六条 承担国家、部(省)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与试验任务,解决交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科技问题;承担用高新技术进行科技前沿课题的研究及改造传统产业的关键性技术研究和试验工作;承担国内外的各类委托试验和产品开发研究。
  第七条 为培养博士后、博士、硕士等高层次技术人才,为提高在职科研、教学人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研究和实验条件。
  第八条 实行对外开放,促进学术交流,接受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成为学术和技术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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