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工费:指直接从事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工作人员的人工费。
(二)设备费:指开展项目工作必需购置专用仪器、设备的费用。
(三)试验研究费:指开展项目工作进行的试验研究费用。
(四)资料费:指开展项目工作需购买有关资料及复印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开展项目工作发生的差旅费。
(六)会议费:指为项目工作召开有关会议所发生的会议支出。
(七)其他费用:指以上支出未包括,但项目本身必须要发生的支出。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各类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在申报项目的同时编报项目支出预算(预算的内容应包括人工费、设备费、实验研究费、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其他费用等费用项目)。由项目主管司审核后商部财务司提出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计划,经部领导批准后下达。财务司据此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 为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属于应用性的科研项目(包括教育科研项目),其补助经费应逐步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具体办法由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对专项补助经费,要按单位不同性质分项目单独进行核算,具体核算要求如下:
科研单位:通过“拨入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高等学校:通过“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事业单位:通过“拨入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单位:通过“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各单位要按要求报送经费支出情况,并对项目的主要作用、技术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经部批准后,事业单位相应增加“固定基金”和“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企业单位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对核销部分冲销专项补助经费拨款。项目的结余资金,企业单位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反映;事业单位在事业基金中反映。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做好经费的日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年度终了后20日内应按规定向部编报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报表格式详见附件),并对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写出文字分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