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
责任公约〉1992的议定书》对我国生效的通知
(1999年9月6日交通部交国际发
〔1999〕465号文印发)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1999年1月5日向国际海事组织交存了《〈1969年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以下简称《92年责任议定书》)加入书,成为该议定书的缔约国。根据议定书第13条第4款的规定,该议定书将于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
与《1969年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比较,《92年责任议定书》大幅度地提高了船东的赔偿责任限额,简化了修改责任限额的程序并扩大了有关船舶、地理和预防措施的适用范围。
随文附上《92年责任议定书》文本,请各单位届时遵照执行。
附件:《〈1969年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
附件: 《〈1969年国际油污
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
本议定书各当事国,
审议了《1969年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84年议定书》,
注意到已对改进范围、增加赔偿作出规定的该公约《1984年议定书》仍未生效。
确认保持国际油污责任和赔偿系统生命力的重要性。
注意到确保《1984年议定书》的内容得以尽快生效的必要性,
认识到为了采用《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相应修正案,必须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本议定书的规定所修正的公约是《1969年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此后称《1969年责任公约》)。就《1969年责任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的当事国而言,提及《1969年责任公约》应视为包括由该议定书修正的《1969年责任公约》。
第2条 对《1969年责任公约》第Ⅰ条作如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