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法国海岸上的北纬48°27′
(ii) 北纬48°27′;西经6°25′
(iii) 北纬49°52′;西经7°44′
(iv) 北纬50°30′西经12°
(v) 北纬56°30′;西经12°
(vi) 北纬62°;西经3°
(vii) 挪威海岸上的北纬62°
(viii)丹麦和瑞典海岸上的北纬57°44.8′″
.3 第(7)(b)款的前言部分由下述文字取代:
“(b)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和西北欧水域:”
2 在现有第25条后增加新的第25A条如下:
“第25A条 完整稳性
(1)本条规定适用于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
(a)其建造合同订于1999年2月1日或以后,或
(b)在无建造合同的情况下,其于1999年8月1日或以后被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或
(c)其于2002年2月1日或以后交付,或
(d)其经过重大改建:
(i) 于1999年2月1日后签订合同;或
(ii) 在无合同的情况下,于1999年8月1日后开始改建;或
(iii) 于2002年2月1日后完成改建
(2)任何油船必须符合本款(a)和(b)项(如适用)对任何营运吃水所规定的,在满足良好操作时最差的货物和压载水装载状态下(包括液体传输作业的中间过程)的完整稳性衡准。在所有状态下,压载水舱应被视为不满舱。
(a)在港内,经对倾斜角为0°时的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稳心高度GM0(下标)应至少为0.15米;
(b)在海上,应适用下述衡准:
(i) 复原力臂曲线(GZ曲线)下的面积在倾斜角达θ=30°时至少为0.055米·弧度,至θ=40°或出现其他进水角θf(下标)(如果该角度小于40°)时至少为0.09米·弧度。另外,倾斜角在30° ̄40°之间时,或在30°和θf(下标)(如果该角小于40°)之间时,复原力臂曲线(GZ曲线)下的面积至少为0.03米·弧度;
(ii) 倾斜角等于或大于30°时,复原力臂GZ至少为0.20米;
(iii) 最大复原力臂应出现的倾斜角最好是超过30°但至少为25°时;
(iv) 经对倾斜角为0°时的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稳心高度GM0(下标)应至少为0.15米。
(3)第(2)款的要求应通过设计措施予以满足。对于兼用船,可允许采取简单补充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