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
1997年9月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9年1月13日交通部交国际发
〔1999〕21号文印发)
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监局(港务监督):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该组织第40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7年9月25日以MEPC.75(40)号决议通过了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第10条“防止船舶在特殊区域中营运时造成油污的方法”和新增附则Ⅰ第25A条“完整稳性”的修正案。在这两项修正案的默认接受期内(截止1998年7月1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该公约第16(2)(g)(ii)条的规定,修正案已于1998年7月1日被视为接受,并将于1999年2月1日生效。
对于上述附则Ⅰ第10条的修正案,按照《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第10(7)(b)(iii)款的规定,第41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审议了西北欧国家有关接收设施的准备情况后决定,其实施日期定为1999年8月1日。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且未对上述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这两项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的正文发给你们,请于1999年2月1日起执行其中附则Ⅰ第25A条修正案,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其中附则Ⅰ第10条修正案。
附件:《73/78防污公约》1997年9月修正案
附件: 《73/78防污公约》1997年9月修正案
(附则Ⅰ)
(1997年9月25日以MEPC.75(40)号决议通过)
1 第10条的现有条文修正如下:
“第10条 防止船舶在特殊区域中营运时造成油污的方法
.1 第(1)款的前言部分由下述文字取代:
“(1)就本附则而言,特殊区域为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南极区域和西北欧水域,其界线如下:”。
.2 在现有的第(1)(g)款之后增加新的(1)(h)款如下:
“(h)西北欧水域包括北海和其入海口、爱尔兰海或其入海口、凯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和其入海口及紧靠爱尔兰西部的东北大西洋部分,该区域以下述各点连线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