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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实施《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打捞工程技术人员和潜水员:允许填报外聘的人员,但外聘人数不得超过资质标准要求的15%,外聘人员必须与打捞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合同,且不得担任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五)打捞总抬浮力:是指打捞作业船舶和打捞浮筒的向上提升力的总和,包括各类施工船舶采用抬撬打捞的各种方法所能提供的抬撬力。各申请单位应根据以往作业能力和水平,如实估算本单位所具有的总抬浮力,发证机关将对其进行严格审核。
  (六)防污设备和措施:是指清除水上污染物的各种设备和材料,如吸油棉、撇油器、围油栏、消油剂等,以及经常采用的防污措施。
  四、资质审核程序
  各申请单位可向发证机关通过邮递方式领取申请表,按表格要求填完后,申请单位应在封页加盖单位章印,并将申报必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船舶、设备的证书,技术人员、潜水员的有关技术证书以及证明其打捞业绩的相关证明,连同定级申请表报送发证机关。任何申报单位原则上以拥有产权的船舶、设备为申报基础,最多允许租赁1条拖轮或打捞作业船进行申报,船舶租赁合同期最少为1年。其他打捞设备应拥有85%的产权。打捞单位在申报资质时应提供租赁船舶、设备、人员的合同正本。
  发证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及时、公正地审核,在45日内作出核准意见并颁发相应证书。发证机关在合适的时间通过一定渠道向社会公开公布打捞单位的资质情况。
  五、证书年度核检
  打捞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发证日起每满1年打捞单位应于期满6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核检手续。核检主要审查船舶、设备、人员情况;打捞作业业绩;客户或工程主管部门出具的执行合同意见、信誉情况及违章处罚情况。打捞单位应按发证机关的要求提交核检申请表和上述有关材料。
  六、资质晋升
  打捞单位在初始定级3年后,在船舶、设备、人员达到上一级标准的,且有两次打捞的沉船沉物吨位达到本等级限制吨位85%的,可以申请晋升上一级资质等级,发证机关应在45日内核准其资质并颁发新的证书。如沿海二级单位,虽不具备沿海一级的10年资历,没有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5000吨以上的沉船,但若其完成了两个850吨以上的沉船沉物打捞工程,且船舶、设备人员达到了沿海一级标准,则可以在资质定级3年后申请晋升沿海一级单位。
  七、港务(航)监督机构对证书的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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