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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实施《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实施《沿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3月1日交通部交救发〔1999〕102号文印发)


  根据《关于发布〈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体法发〔1999〕3号),为做好全国打捞单位的资质核准并按计划完成资质证书的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核准的打捞单位范围
  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1999年4月1日起从事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空载排水量或单件重量200吨以上的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中有打捞营业范围的,且船舶、设备、人员、资历业绩符合管理规定的,都可以向发证机关(交通部救捞局)申请办理打捞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任何打捞工程的承包、分包或转包人,均应取得与总承包人相同的资质等级。
  二、资质核准时间安排
  发证机关自2月15日起,开始对打捞单位进行资质核准工作。并在收到打捞单位全部申请文件和材料后45日内作出核准意见,颁发相应的证书。所有打捞单位自4月1日起向各港务(航)监督机构申请打捞作业的,都应提交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资质标准的有关说明
  (一)打捞业绩:打捞单位必须有整体打捞沉船的能力。对于一个打捞工程不计其施工时间,沿海和内河一、二级打捞单位近4年内工程完工数量中打捞成功率在90%以上;沿海和内河三级打捞单位近3年内工程完工数量中打捞成功率在90%以上。社会信誉由被服务的客户或工程主管机关提供书面意见为准,若提供的意见中90%为良好的,且工程主管机关对打捞作业无大事故处罚的,视为社会信誉好。若打捞单位确实不能提供客户意见,发证机关可视情要求其提供打捞工程协议、合同,有关作业纪律(录像,照片等)或打捞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书面意见。
  (二)拖轮:拖轮航区、功率按船舶证书上标定的为准。未超过船龄的船,拖轮功率按100%功率计算;超过船龄的功率按80%计算;主机更换过的,按实际情况而定。
  (三)打捞作业船:其中规定的打捞设备是指船舶起吊设备、绞缆机、空气压缩机、充气皮管、钢缆等设备;潜水支持系统应包括潜水员水面减压的设备系统,如减压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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