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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11月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2 最前面两个货舱间的水密横舱壁及第一货舱的双层底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能承受住第一货舱进水,同时计及因货舱进水而产生的动力效应,并满足“散货船横舱壁和双层底强度标准”。就本条而言,该“散货船横舱壁和双层底强度标准”应视作强制性标准。
  3 在考虑加强水密横舱壁或双层底的必要性和范围以满足第2款的要求时,可考虑以下限制性措施:
  .1 货舱之间总载货量分布的限制;
  .2 最大载重量的限制。
  4 对于为了满足第2款要求而采用了上述3.1和3.2款中的一种或两种限制性措施的散货船,在装载密度为1780千克/立方米及以上的固体散货时,都应遵守这些限制性措施。
  第7条 散货船货舱结构的检验
  (本条适用于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
  船长为150米及以上、船龄为10年及以上的单舷侧散货船,除非进行了以下检验之一并令人满意,否则不得载运密度为1780千克/立方米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
  .1 符合第Ⅺ/2条要求的加强检验计划的换证检验;或
  .2 对所有货舱进行了与第Ⅺ/2条要求的加强检验计划中的换证检验同样范围的检验
  第8条 关于散货船满足要求的资料
  1 第Ⅵ/7.2条要求的小册子应由主管机关或代行其职权的组织签署,以表明本章第4,5,6和7条(如适用)已得到满足。
  2 凡按照第6条对散货船载运密度为1780千克/立方米及以上固体散装货采取的任何限制性措施,应在第1款提及的小册子中予以标识和记录。
  3 适用第2款的散货船应在舷侧船中的左右两舷永久性地打上一个实心的等边三角形标志,其边长为500毫米,其顶点在甲板线以下300毫米,并漆成与船体颜色形成反差的颜色。
  第9条 对因货舱构造设计原因而不满足第4.2条的散货船的要求
  (本条适用于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
  对在第4.2条应用限制范围之内,因构造的水密横舱壁数量不足而无法满足该条要求的散货船,如能满足下列要求,则主管机关可免除其执行第4.2和6条的要求:
  .1 对于第一货舱,第Ⅺ/2条所要求的加强检验计划中对年度检验所规定的检查项目应由货舱的期间检验所规定的检查项目所取代;
  .2 在所有的货舱或货物运输通道(如适合时)内安装污水阱高位报警器,并能在驾驶室内发出声光报警。该报警器应经主管机关或经其按照第Ⅺ/1条的规定认可的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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