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11月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 船长为150米及以上、载运密度为1000千克/立方米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并于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单舷侧散货船,当装载至夏季载重线时,应能在所有装载状态下承受住任一货舱进水,并能在如第3款规定的令人满意的平稳状态下保持漂浮。
  2 船长为150米及以上、载运密度为1780千克/立方米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并于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单舷侧结构散货船,当其装载至夏季载重线时,应能在所有装载状态下承受住第一货舱进水,并能在如第3款规定的令人满意的平稳状态下保持漂浮。应按照第3条规定的实施计划符合本要求。
  3 按照第6款的规定,进水后的平衡状态应满足经A.514(13)号决议修正的A.320(Ⅸ)号决议的附录“等效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7条的条款”规定的平衡状态。假定的进水只需考虑货舱处所进水。载货舱的渗透率假定为0.9,空舱的渗透率假定为0.95,除非将进水舱内货物所占体积的渗透率取为该货物的实际渗透率,而货舱其余空间的渗透率按0.95计算。
  4 于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并已按照1966年4月5日通过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7(7)条勘划为减少干舷的散货船,可视为满足本条第2款的要求。
  5 按照经第A.514(13)号决议修正的第A.320(Ⅸ)号决议通过的“等效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7条的条款”第(8)款规定勘划为减少干舷的散货船,可视为满足本条第1或2款的要求,如适用。
  6 按照《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中第27(8)条规定勘划为减少干舷的散货船,进水后的平衡状态应符合该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第5条 散货船的结构强度
  (本条适用于1999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散货船)
  船长为150米及以上、载运密度为1000千克/立方米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的单舷侧散货船,在所有装载和压载状态下,并计及因货舱进水而产生的动力效应,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能承受住任一货舱进水,并应参照本组织认可的建议。
  第6条 散货船的结构要求及其他要求
  (本条适用于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
  1 船长为150米及以上、载运密度为1780千克/立方米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的单舷侧散货船,应按照第3条规定的实施计划符合本条要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