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结构
2.1 通航船
2.1.1 通航船上用于绞滩的系缆桩应采用嵌入式结构并与甲板牢固焊接,系缆桩嵌入部分及其所在部位的甲板结构应用短桁材加强,该部位甲板骨架和短桁材与甲板的连接焊缝应满足一级焊缝要求。
2.1.2 通航船中现有营运船舶用于绞滩的系缆桩,若改为嵌入式结构有困难时,可不要求嵌入式结构,但系缆桩所在部位的甲板结构应用短桁材加强,且甲板骨架和短桁材与甲板的连接焊缝应满足一级焊缝要求。
2.1.3 通航船中现有营运船舶用于绞滩的系缆桩,如认为已能满足明渠通航绞滩的要求,需要免除本章2.1.2要求时,应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经验船机构认可。
2.2 辅助船
2.2.1 绞滩船可参照船舶检验局《内河工程船建造规范》中对起重船有关适用要求执行。
第三章 稳性与干舷
3.1 稳性
3.1.1 明渠通航船的稳性应满足现行稳性规范对J1(下标)级航段的各项要求。
3.1.2 水流倾侧力矩或力臂取规范计算值的1.2倍,其中计算速度Vj(下标)取21千米/小时。
3.1.3 通航船中的客船通过明渠时,应有避免旅客集中一舷的管理措施。
3.1.4 船舶通过明渠时的装载情况,应符合经过审批的计算书或装载手册的要求。
3.1.5 高速船稳性应符合现行规范和本章的有关要求。
3.2 干舷
3.2.1 通航船的基本干舷F。按船舶种类及船长由下表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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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 │ │ │ │ 船 │ │ │ │
│F0(下标) 种│ 非敞 │液货│敞口│F0(下标) 种│非敞│液货│敞口│
│ (毫米) │ 口船 │ 船 │ 船 │ (毫米) │口船│ 船 │ 船 │
│船长(米) │ │ │ │船长(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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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350 │270 │400 │ 50 │550 │470 │ 584│
├───────┼───┼──┼──┼───────┼──┼──┼──┤
│ 20 │ 400 │320 │446 │ 60 │600 │520 │ 630│
├───────┼───┼──┼──┼───────┼──┼──┼──┤
│ 30 │ 450 │370 │492 │ 70及以上 │600 │570 │ 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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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500 │420 │53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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