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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明渠汛期通航船舶及其辅助船舶检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三峡工程明渠汛期通航船舶及其辅助船舶检验规定
 (1999年6月7日交通部交海发〔1999〕279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1.1.1 为促进在三峡工程施工阶段长江截流后,在汛期通过明渠的船舶(以下简称通航船)以及为通航船服务的绞滩船、递缆船和定位船(以下简称辅助船)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工作的技术条件,特制定《三峡工程明渠汛期通航船舶及其辅助船舶检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1.2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范围内的汛期通航明渠的船舶以及为通航船服务的辅助船舶:
  (1)水翼船:明渠流量在25000立方米/秒及以上至50000立方米/秒;
  (2)纤维增强塑料高速船:明渠流量在25000立方米/秒及以上至40000立方米/秒;
  (3)除(1)、(2)外的船舶:上行时明渠流量在25000立方米/秒及以上至40000立方米/秒;下行时明渠流量在25000立方米/秒及以上至45000立方米/秒(明渠航线上的相应最大流速不超过8米/秒)。
  1.1.3 当流量在25000立方米/秒以下时,通航明渠的船舶应满足现行规范J1(下标)级航段的各项要求。
  1.1.4 本规定未明确规定者仍按船舶检验局有关现行规范要求执行。
  1.1.5 即使船舶的技术条件能满足本规定,船长在船舶通过明渠时应亲自值班,谨慎驾驶,且应保证船舶操作系统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1.6 本规定适用的通航明渠流量范围,未考虑陡涨水状态,在陡涨水期间,应根据水的流态、绞滩能力及本船的条件选取适宜的流量通过明渠。
  1.1.7 通航明渠船舶的驾引人员应熟悉船舶性能、明渠水流特性和拟定的明渠航线、航法,保证船舶通过明渠时在拟定的航线上航行。
  1.1.8 需要绞滩上行通过明渠的船舶,应具有自航到达绞滩接缆位置并在该位置稳定和控制船位的能力。
  1.1.9 下行通过明渠的船舶,其航速和操纵性应能控制住船在拟定航线上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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