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a.清扫卸完一般货物的货舱为一般性扫舱,按“一般扫舱”费率计收扫舱费;
  b.清扫融化或凝固在舱内的特殊货物地脚,按实际作业时间和普通工工时费率计收扫舱费。
  (3)一般扫舱费按实际清扫的货舱数计算,大型货船(又称A、B舱)中间有纵横梁者,按两个货舱计算,中间无纵横梁者按一个货舱计算。
  3.在进口粮船排水沟、隔墙板内扫集散漏粮食一律按实际使用的普通工工时计费。
  4.装卸作业过程中的一般捆绑加固或拆除加固,如苫盖货车蓬布、安立柱等简单作业,应视为装卸作业的一部分,不另收费。对特别捆绑加固或拆加固的复杂作业,则按实际使用的普通工或技术工计收工时费。
  5.为国外进出口货物进行的杂项作业,其工时费标准按作业地点划分。在岸上进行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规定的标准计收;在船上进行者,按《收费规则》规定的标准计收。
  6.工时费以每个工人实际作业的时间分别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
  按上述方法计算,港口派10名工人到某轮某舱进行特殊扫舱,1小时15分钟后扫舱完毕,其特殊扫舱费应按10名工人每人1.5小时计收。
  7.计收工人待时费,按从舱底至库、场整条作业线的工人人数(包括机械司机、指挥手和本作业线的理货人员)和累计的待时时间计收。一条作业线每工班的待时时间累计不足1小时者按每人1小时计收。
  8.围油栏使用费包括铺设围油栏的全部费用。
  9.锚地作业、船过船作业需用靠垫的才能计收靠垫费。

附则


  1.航行近洋航线的船舶使用港口拖轮,除进出港时按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收近洋航线附加费外,其余情况不加收近洋航线附加费。
  2.第五十九条所称“东亚和东南亚国家(地区)”是指:日本、韩国、朝鲜、香港、澳门、新加坡、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越南、柬埔寨。太平洋沿岸的俄罗斯港口比照本规则办理。
  3.按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集装箱船舶远洋、近洋航线按交通部批准的班轮航线划分。散、杂货物船舶的远洋、近洋航线的划分,应视船舶的起运港、目的港计收船舶费用,视进口货物的起运港、出口货物的目的港计收装卸费。
  (1)下列船舶和货物(集装箱)按《收费规则》五十九条的规定加收近洋航线附加费:
  a.航行近洋航线的客货班轮及其装载的货物(集装箱),船舶费用和装卸费(装卸包干费)均加收。
  b.航行远洋航线的船舶捎带的近洋航线货物(集装箱),装卸费(装卸包干费)加收。
  (2)下列船舶和货物(集装箱)不按《收费规则》五十九条的规定加收近洋航线附加费:
  a.航行近洋航线的客轮,国际旅游船,专程来港加油、加水、修船及其他无装卸行为的船舶,船舶费用不加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