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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船〈=〉船”或“船〈=〉车”的直取作业,是指不使用流动机构(包括皮带机或两台吊机传递)从船(车)直接装卸到车(船)上的作业,其货物装卸费按下列规定计收。
  进出口均为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或进口(或出口)为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出口(或进口)为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按《收费规则》“船舱〈=〉船边”和“船边〈=〉库、场、车、船”的费率计收。
  (7)外贸进口货物或集装箱因故卸在中途港,提单经海关加盖“海关监管”图章后,继续经水运运往原到达港或其他中国港口时,中途港应视其为国际过境货物或国际过境集装箱,按《收费规则》五十条或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计收装卸船费或过境包干费,原到达港或二程到达港按《收费规则》表4或表5“装卸包干费”规定的50%计收卸船费或装卸包干费。
  外贸进口货物或集装箱因故卸在中途港,提单经海关加盖“海关放行”图章后,继续经水运运往原到达港或其他中国港口时,中途港除按外贸进口货物或集装箱计收卸船费或装卸包干费外,另按内贸出口货物计收装船费,原到达港或二程到达港按内贸进口货物计收卸船费。
  (8)外贸进口货物或集装箱已经运抵原到达港并卸船,提单经海关加盖“海关监管”图章后,继续经水运运往其他中国港口时,原到达港应视其为国际过境货物或国际过境集装箱,按《收费规则》五十条或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计收装卸船费或过境包干费,二程到达港按《收费规则》表4或表5“装卸包干费”规定的50%计收卸船费或装卸包干费。
  (9)“一般货舱”是指货轮、油轮专为装运货物或散装液体的货舱,除此以外的舱室(包括房间舱、小口舱)均为“非货舱”。
  (10)装卸船舶垫舱、隔舱物料,按工时和机械出租费率计收。
  2.第三十四条规定中:
  (1)外贸出口货物使用港方皮带机直接装船,按“港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船费。
  (2)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按《收费规则》表4中“港方起货机械”与“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差额计收。
  (3)船方起货机构和港方起货机构在同一舱口同时作业分别按其装卸货物的计费吨计收装卸费。
  (4)船方申请港方起货机构进行装卸运载货物以外的作业按出租费率计收机械使用费。
  3.按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浮吊必须由船方或货方申请,方可按出租费率计费。
  4.第三十六条散装货物在船上灌包后出舱或包装货物在船上倒包后装船,除按包装货物计收装卸费外,另按包皮的重量和费率计收包皮装卸费,叠捆包皮费用按工时费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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