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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3.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全集装箱船没有专用索用或专用索具不能使用的,按《收费规则》表2编号6(A、B)的规定计收开、关舱费。

货物港务费

  1.第三十条规定中:
  (1)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货物港务费。
  (2)外贸进口货物和集装箱因故卸在中途港,提单经海关加盖“海关监管”图章后,继续经水运运往原到达港或其他中国港口时,中途港和原到达港或二程到达港分别按《收费规则》征收货物港务费。
  外贸进口货物和集装箱因故卸在中途港,提单经海关加盖“海关放行”图章后,继续经水运运往原到达港或其他中国港口时,中途港除按外贸进口货物计收进口货物港务费外,另按内贸出口货物计征出口货物港务费,原到达港或二程到达港按内贸进口货物计收进口货物港务费。
  (3)外贸进口货物和集装箱已经运抵原到达港并卸船,提单经海关加盖“海关监管”图章后,继续经水运运往其他中国港口时,原到达港和二程到达港分别按《收费规则》征收货物港务费。
  (4)外贸进口或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到港未卸,经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其他港口,换单港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务费,到达港或起运港按外贸进口或出口货物计收进口或出口货物港务费。
  2.第三十二条规定中:
  “使馆物品”是指进出我国港口的我国驻外国使馆、领事馆和外国驻我国使馆、领事馆的物品,不包括其他外事机构的物品。收、发货人其中有一方为“使馆”者,其货物均属“使馆物品”。
  “赠送礼品”是指进出我国港口的我国同其他国家政府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党政领导以及社会团体相互赠送的礼品、纪念品等,并有证明者。
  3.《收费规则》表3编号1中的“石料”是指“碎石(包括块石)”。加工成形的石料不包括在内。

装卸费

  1.第三十三条规定中:
  (1)《收费规则》表4中列有具体品名或笼统名称,同时又属“一级危险货物”或“二级危险货物”的货物,一律按“一级危险货物”或“二级危险货物”费率计收装卸费。
  (2)单件重量超过5吨的压力罐、啤酒罐(桶)等大型空容器,按“笨重货物”中“设备”的费率,以自重加两倍计收装卸费。
  (3)组成车辆每辆超过5吨,仍按“组成车辆”费率计收装卸费。
  (4)单件重量超过5吨的木材,按“笨重货物”中“其他”的费率计收装卸费。
  (5)木、竹排拆排装船或卸船扎排除按规定计收装卸费外,另按工时费计收拆、扎排费,拆、扎排所需材料需按实计收。
  (6)外贸进出口货物的装卸费,除租船协议和运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属舱底交货的,“船舱〈=〉库、场、车、船”的装卸费全部向货方收取;属船边交货的,“船舱〈=〉船边”的装卸费向船方计收,“船边〈=〉库、场、车、船”的装卸费向货方计收。
  散装液体订有船边法兰盘交货条款视同舱底交货计收装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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